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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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二、确认630KVA变压器及配电柜一套、6180车床一台、5吨铁壳中频炉二台、4500KW变压器二台、铲车一辆、除尘环保设备一套、RY-HW-3电弧红外全元素分析仪一套、卧式热弯法兰机二台、法兰调平机二台、石英砂约20、30吨、5吨电磁吸盘一台、电加热炉一套、9000KVA专用电力线路一条(含高压配电柜、电缆等)、55KW离心泵一套、45KW离心泵二套、22KW离心泵一套、15KW离心泵二套、7.5KW离心泵一套、冷却塔二套、双吊行车一台、单吊行车二台、液压下料车二套、120cm*120cm*1900cm钢坯5根(约1吨)、铁斗车约5辆、柴油机、离心泵、发动机各一台、5吨铁水锅内胆一个归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三、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678元,由三明市捷荣轮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4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