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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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春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春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费2704.75元; 二、驳回原告邢台市春天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