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的两辆CLQ5160TDY5型多功能抑尘车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能够上牌照的同规格多功能抑尘车;

二、被告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65600元;

三、被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7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05元,由被告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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