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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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新宏昊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本友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5043.92元。被执行人向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9806元,被执行人周江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698.34元,被执行人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3945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合计人民币435493.26元。本院依法将扣划款人民币427776.61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将剩余扣划款人民币7716.65元执行费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