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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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枣强县明珠保洁服务中心 衡水市桃城区天翼小天鹅专卖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天翼小天鹅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979989.98元、利息70073.14元、罚息73720.02元(该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枣强县明珠保洁服务中心对本判决主文前项规定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天翼小天鹅专卖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枣强县明珠保洁服务中心在履行完本项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7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天翼小天鹅专卖店负担,被告***、被告枣强县明珠保洁服务中心对该项费用连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