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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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契税款24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