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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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海儿马爸爸儿童水趣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美丽家灯饰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海儿马爸爸儿童水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美丽家灯饰馆物品损失4679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海儿马爸爸儿童水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美丽家灯饰馆公证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美丽家灯饰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美丽家灯饰负担8960元,由被告河南海儿马爸爸儿童水趣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