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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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 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21年4月6日利息为6584220.42元;以本金27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平陆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证号:晋(2018)平陆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上述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最高额2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70元,减半收取计110085元,其中3980元由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外10610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平陆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