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尾号为6064的信用卡欠款19358.66元(其中本金为14500元,截止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共计2402.7元,还款违约金共计2455.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尾号为6064的信用卡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19358.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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