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尾号为6064的信用卡欠款19358.66元(其中本金为14500元,截止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共计2402.7元,还款违约金共计2455.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尾号为6064的信用卡2020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19358.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