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18.00元,由被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