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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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8637元、施救费840元,合计39477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无责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施救费100元。 四、被告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停运损失45240元、鉴定费47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504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山东戴维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0元,由被告惠民县吉凡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