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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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通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沁水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 阳城县华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58675.36元中的10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99218.2元中的11000元,共计1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沁水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58675.36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物品损失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99218.2元中的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项下的损失225893.56元。以上共计345893.56元(已支付35848.15元,再支付310045.4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 停运损失65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68000元(已支付10000 元,再支付58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翼城县通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7元,减半收取5338.5元,由原告***负担1838.5元,被告***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