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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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 被告***、***、贵州大山汽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大山汽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