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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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50119.84元。 三、驳回***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负担180000元,由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负担180000元,由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