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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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50119.84元。

三、驳回***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负担180000元,由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负担180000元,由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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