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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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75656元;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利息(以202756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以198256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以1980365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1910365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以19088057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以1908535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500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158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26元,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