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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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39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