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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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0,801.0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13,600.36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计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计40,093.39元,共计50,093.3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38元,由被告***负担1051.42元,由被告***负担350.48元,由被告***负担35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