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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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8年6月7日到期; 二、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贷款本金4679733.84元及至2018年3月29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93903.9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5元,由***、***、淮北市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