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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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淇滨区金百合幼儿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鹤壁市淇滨区金百合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53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653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鹤壁市淇滨区金百合幼儿园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鹤壁市淇滨区金百合幼儿园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负担580元,由***、***、鹤壁市淇滨区金百合幼儿园共同负担105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