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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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471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0月20日即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负担8416.41元,由***负担2733.59元,保全费43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预交),由***、***负担8416.41元,***负担273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