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市阳澄湖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349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586号民事判决,也即:位于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动七处物业(包括:1、昆房证明(初)第B0157300066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住宅,建筑面积139.35平方米;2、昆房证明(初)第B0157300040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车库,建筑面积9.97平方米;3、昆房证明(初)第B0157280036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住宅,建筑面积99.38平方米;4、昆房证明(初)第B0157280044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住宅,建筑面积99.38平方米;5、昆房证明(初)第B0157280028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车库,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6、昆房证明(初)第B0157280020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车库,建筑面积7.98平方米;7、昆房证明(初)第B0157280008号初始登记证记载的公安编号位于昆山市车库,建筑面积27.29平方米)不动产产权由***和***、***、***按份享有,其中***享有份额比例31%、***享有份额比例31%、***享有份额24%、***享有份额14%,各方按此比例进行产权登记,各方包括***、第三人昆山市阳澄湖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均应当予以配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应得份额的对价人民币67.179万元;***就动迁费支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三人各支付3248元;***就动迁费支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三人各支付324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鉴定评估费31212元,合计38142元,由***负担9154.08元、***负担9154.08元、***负担9154.08元、***承担5339.88元、***承担5339.8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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