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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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279897.9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4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以本金4279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以本金4279897.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 二、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期内欠息(以本金48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归还的16509.56元)、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48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以本金1880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2月30日当日,均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 三、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80215元。 四、***、***对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及相应诉讼费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全部债务、第三项债务中的4322元及相应诉讼费在最高债权额585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49元,由旺佳通公司、***、***负担(久胜公司、菁泉公司、***、***、***对其中654元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预交,交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旺佳通公司、***、***、久胜公司、菁泉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旺佳通公司、***、***、久胜公司、菁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