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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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共计7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刘丽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由已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案诉讼费不做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864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