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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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7万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