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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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从2019年11月7日开始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询名下银行仅少量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11月份线下查询人保、社保、财保、公积金、工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但经多次查找尚未找到,待执行到位后即可恢复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7)鲁1425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