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总承包合同》于2021年1月5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告禹城市华联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遗留在平原县施工场地的自有设备及物品进行清理,并撤出现场。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