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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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埭支行透支本金9998.59元及截至2021年2月21日已欠的透支利息、复利4372.98元,并应继续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透支利息、复利(透支利息与复利的总和应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