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借款本金22984.16元、利息4250.33元、违约金1328.76元,合计28563.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984.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计),前述利息、违约金总计若超过年利率24%,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