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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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 庐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652805.4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含罚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律师费损失3462.99元; 四、案件受理费10512元,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庐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