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安市电机工程学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安市电机工程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福安市电机工程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被告福安市电机工程学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