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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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8581.26元,利息(含罚息)2951.62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合计人民币41532.88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