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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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利息为6268.75;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9999.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7500‰上浮50%计收罚息,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判决内容载明的义务在最高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