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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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在鞠占新遗产范围内享有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分计算的利息的债权; 二、***对原告***在处分涉案的位于扶余市长春岭镇西街路北产权证号为吉(2018)扶余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28.7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时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三、***在原告***处分涉案的彩钢压板机、叉车时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在处置鞠占新遗产时优先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