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6月26日为人民币3185.47元,从2021年6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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