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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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818.05元及利息(期内欠期29.29元;按年利率10.2%计算,复息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未还利息29.29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本金156618.0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6月19日止,从2021年6月20日起以本金154818.0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