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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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6月9日止的期内利息1011.68元、罚息17634.34元、复息119.3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1011.68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