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32.2元及相应违约金(每月所欠物业费的违约金从次月1日起,以321.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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