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26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2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38,229.63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2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借款利息(以138,229.63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保全费1,520元(***已预交),由***承担1,920元,***承担4,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6元(***已预交),由***承担295元,***承担1,48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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