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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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 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9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90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90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限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1,120.77元; 四、驳回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6.58元(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承担1,511.58元,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53元(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交3,043.53元,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华科智联孵化器运营有限公司承担3070.53元,由上诉人广东东雀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