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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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米原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米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140元,汇入原告苏州米原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0×××52; 二、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被告河北华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