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4271.36元及利息(以42427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