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益佳通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益佳通电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81,684.4元及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人民币2,481,68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3元减半收取13,326.5元,由被告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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