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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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凯森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4年4月28日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截止2017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3020166.95元及截止2017年8月30日的违约金759521元; 三、被告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物扣件95270个、钢管177250.5米、顶丝9600根、调节杆6050根,如逾期不能返还,由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折价赔偿3434877.5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宁城西中友建筑器材租赁站要求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租赁物还清之日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02元由被告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