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禹州市王氏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1271420.83元、罚息10925元、复利(以未支付利息127142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从2019年7月27日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王氏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51元,由被告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禹州市王氏陶瓷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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