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