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席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6016的《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01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认购了被告开发的兰考恒大帝景21幢103号房屋,并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006016的《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中对该房屋的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作了约定。认购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首期房款,并多次催促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被告不签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被告在售楼部及多媒体平台上多次宣传无理由退房政策,原告向被告提出无理由退房,被告拒绝办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原告未按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判决解除合同,应当审查合同方的违约程度及违约情况是否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并非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不予签订,加上原告逾期付款,原告已经违约。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关于原告说的无理由退房,所有报道均是恒大楼盘住宅适用无理由退房,商铺、公寓本身是带有投资项目的,不享受无理由退房;2、原告所交的款项中含5万元定金,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定金法则,应当不予退还。3、原告购买房屋时候,被告因此支出佣金8437元,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该部分佣金,应当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日,原告席慧敏与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了《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一份,该认购书内容显示:“甲方(出卖人)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乙方(买受人)席慧敏,甲、乙双方确认本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乙方自愿依下列条件向甲方认购兰考恒大帝景楼盘21号商业幢103房,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公寓】、【储藏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27.26平方米…单价为8843元/㎡…总金额为241064元。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甲方在认购书第三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作收款凭据。乙方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乙方须于2020年8月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00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1月9日前付清¥1888元,于2021年2月9日前付清¥20330元,于2021年5月9日前付清¥24106元,于2021年8月9日前付清¥24106元,于2021年11月9日前付清¥24106元,于2022年2月9日前付清¥24106元。”原告席慧敏于2020年8月9日交纳商铺21-103首期款(含定金)50100元。被告在销售商品房宣传中有“无理由退房”的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认购书、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9日签订的《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乙方(即原告席慧敏)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50000元作为定金,但同时也约定了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购房款,从2020年8月9日当天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向原告席慧敏出具的“商铺21-103首期款(含定金)50100元”的收据可以看出,该50000元定金已转化为购房款,而定金转化为购房款的前提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根据《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中有关分期付款的约定,乙方须于2020年8月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00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席慧敏不欠交首付款,其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已成就,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9日与原告席慧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未签是本案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现原告以被告不签合同,致使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编号为0006016的《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宣传的“无理由退房”问题,本案原、被告对于被告宣传的“无理由退房”理解不一致,原告认为在签订认购书后没有任何理由都享有退房的权利,被告认为“无理由退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告才能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对“无理由退房”作出限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无理由退房”向原告尽到了解释说明及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对“无理由退房”的限制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席慧敏于2020年8月9日交付首付款50100元(含定金),在原告要求退房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退还。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辩称系原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辩称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其支出的佣金8437元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意见,因该佣金的性质是被告方对其员工的销售奖励行为,与原告无关,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席慧敏与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0006016的《兰考恒大帝景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席慧敏首付款50100元(含定金);三、驳回原告席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10-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