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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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12.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20.5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