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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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借款本金153381.03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在2021年7月29日之后有清偿行为,清偿的数额应予扣除); 二、被告***、***在继承赵军霞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