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68,907.94元及利息(以12,268,90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止,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9%上浮50%即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果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2(宿舍楼)1层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0FO0020001、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1(办公楼)1层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0FO0010001、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3(1号生产车间)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0F00030001、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6(2号车间)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0F00060001、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5(2号库房)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OFO0050001、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1-4(1号库房)1门不动产单元号220281005211GB00010FO0070001共计6处房产,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131元,由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