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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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87.54元,利息400.73元,逾期利息200.37元,本息合计23488.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0-30 |